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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电力市场建设方案:电网企业成立的售电公司改组前暂不进入竞争性售电市场

时间:2017-06-09 09:10:00  来源:能见APP

江苏电力市场建设方案:电网企业成立的售电公司改组前暂不进入竞争性售电市场

6月7日,江苏省经信委、能监办发布了《江苏电力市场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


从方案中小编了解到,江苏电力市场建设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7-2019年):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竞争性环节电价和配售电业务,全面提升电力系统运行效率,释放电力改革红利,初步建立电力市场机制。


第二阶段(2020年):扩大资源优化配置范围,丰富市场交易品种,完善市场交易机制,形成较为完整的电力现货市场体系。


第三阶段(2021年一):推进市场自我发展与完善。主要任务包括:1、继续完善电力现货市场;2、建立健全电力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市场;3、建立开放的市场框架,在电网结构允许的前提下,自愿与相邻电网电力市场联合运行。


竞争性环节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包括:


1、发电企业准入条件。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单机容量达到30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机组、10万千瓦及以上的燃气机组、核电机组,鼓励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参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设施正常投运且与江苏能源监管办、江苏省环保厅在线监控系统联网并达到环保标准要求;经核准的并网自备电厂在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后,可作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参于市场交易。


2、用户准入条件。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要求:符合准入条件但未选择参与直接交易的用户,可向售电企业(包括保底供电企业)购电,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用户由所在地供电企业按政府定价提供供电服务。


3、售电企业准入条件。依法完成工商注册,取得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与其资产总额相匹配的售电量规模;拥有与申请的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以及具有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特征的相关专职人员;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企业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为培育竞争有序的售电市场,确保改革初期新进入市场的主体具备一定竞争力,激发市场活力,电网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成立的售电公司在改组成立相对控股交易中心之前暂不进入竞争性售电市场。


4、辅助服务交易准入条件。探索开展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具备提供辅助服务能力的发电机组均可参与辅助服务交易,鼓励储能设备、需求侧资源(如可中断负荷)等尝试参与;能够提供满足技术要求的某项辅助服务的独立辅助服务提供商,在电力调度机构进行技术测试认证后,方可参与交易。


5、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条件。拥有优先发电合同、基数电量合同、直接交易合同、市场化交易形成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合同的发电企业,拥有直接交易合同、市场化交易形成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合同的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可参与合同转让交易;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合同只能在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之间进行转让交易;国家计划内跨省跨区交易电量、调峰调频电量、热电联产机组“以热定电”、余热余压余气等优先发电电量原则上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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