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长期交易规则:售电公司要求收紧但给了更高灵活度
2017年5月22日,《湖南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部门讨论稿流出,字里行间透露出集多个省份交易规则大成的味道。其中未来对市场影响深远的最大的杀器莫过于电网企业开放信息接口。
①接口信息开放
第十一条【电网企业权责】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八)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按规定和标准开放信息接口;
第十二条【市场运营机构权责】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交易技术支持系统,按规定向发电企业、大用户和售电公司开放相关数据交互接口;
第十三条【市场运营机构权责】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五)建设完善支持交易执行的技术支持系统,按规定向发电企业、大用户和售电公司开放相关数据交互接口;
第二十五条【零售数据通信服务】售电公司有权凭零售合同从电网企业取得数据接入所需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认证信息、数据服务接口地址及数据通讯协议。售电公司由此从电网企业数据服务接口取得有功、无功及电量数据,数据送收频率为60分钟1次。售电公司不得将零售用户数据另行转让、销售或分享给第三方,违者追究法律责任。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的零售关系中断后,应及时关闭数据接口服务。
让我们先来归纳要点:
1、电网企业的信息接口是单向向售电公司开放,且只向售电公司开放其代理用户的有功、无功及电量数据。
ps:这里的电量是否包含峰平谷电量没有明确说明。
2、交易中心和调度的信息接口是双向向售电公司开放,且同时向发电企业和大用户开放。
ps:目前发电企业单向向调度实时推送煤耗和负荷曲线,如果此调整目的如规则中所讲是支持交易执行,是否可以理解此为进入现货现场以及调度独立的讯号,有待市场去验证。
无独有偶,5月21日-5月22日,由国家电网直属科研单位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在南京承办的电力市场交流会上安排了《电力市场技术标准制度》的圆桌会议,以及《售电技术标准及及技术支撑平台》的主旨演讲,演讲中提及售电侧标准的起草单位及工作计划如下图,预计在2017年12月份提交申报稿。
PPT中有接近一半的篇幅阐述售电平台的数据存储、数据安全、数据质量、功能模块以及商业模式。
综合以上信息,不难得出以下结论:
1、对代理中小企业的售电公司是重大利好(从成本和适用性角度考虑),售电公司可以用更低的成本利用数据给代理用户提供更多更好的用能分析和节能服务。有功无功数据可以实时计算功率因数变化,而功率因数是衡量电器设备效率高低的一个重要指标。1小时频率电量数据,可以很有效勾勒出企业的负荷曲线。
2、对现有的售电平台供应商形成较大的冲击,无法第一时间从技术角度兼容,现有售电平台普遍因边际成本而收费高且零售市场用户的把握能力受限。
3、对售电公司的用户结构有天然的数据优势,且直接在数据层面实现,无需通过数据提取数据分析等多层分析来实现,其在信用评价体系搭建、金融信贷审批、供应链金融用户筛查层面有不菲的应用价值,电力的金融属性将逐步被激活。
让我们来做以下大胆的假设,相信市场会有一个大的格局变化。
1、假如电网企业在有节奏大力度地布局售电平台各个环节的市场,尤其是顺势推出售电平台;
2、假如电网企业开放更多的数据,例如最大需量、电压、电流等讯息;
3、假如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与其售电平台配合来开发和维护用户,尤其是中小用户。
②售电公司信息公示
第九条【市场主体权责】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三)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包括在指定网站上公示公司财务经营状况和信用承诺,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在工商信息中,非上市公司可以选择对财务经营状况和年报选择不公示,要求公示对于售电公司财务人员的配备、财务处理的规范性提出新高度的要求,同时对于经营差或者选择长期盈利模式的售电公司无形中造成不小的压力。当然此项内容基本在已出交易规则的身份中都有提及,但是具体执行力度存疑。
③其他要点
一、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独立为市场运营机构
第六条【成员分类】市场成员分为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两类,市场主体包括各类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电网企业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商等,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
二、售电公司要求收紧但给了更高的灵活度
1、必须提供信息系统与客户服务平台
2、承诺遵守风险防控相关规定
3、售电公司需在用户电量结算前分配到具体用户,对售电公司的负荷预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售电公司参与批发交易(直接交易)时,应持有与用户企业签订的购售电意向合同。售电公司应及时将成交电量通过双边交易方式落实到具体用户(电网企业营销系统户号),抓紧签订购售电合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电力交易机构备案。备案时间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要求:
(一)当次交易结果发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
(二)合同正式执行前3日。
4、明确预付费制度,且可以申请由售电公司结算
第二十八条【预付制度】售电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规定预付部分电费或提供相应金额的银行保函:
1、改变现行结算关系(不委托电网企业统一结算)的;
2、沿用现行结算关系,但信用等级达不到电费预付豁免要求的;
3、在某一次交易中,售电公司存在显性亏损(交易到户电价高于合同售电价格)的。
预付金额(保函金额)一般为交易额的3-5%(或交易价差损减金额)。
5、开放售电公司的合同电量转让
6、售电公司可以代理小水电、风电等参与跨省跨区售电交易
三、明确退出电力用户的惩罚电价,及售电公司退出后的可选择路径
第十九条【市场退出】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后退出的,原则上3年内不得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退出的电力用户由电网企业以惩罚性电价对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退出市场的主体由省政府授权的部门在目录中删除,电力交易机构撤销注册,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全电量原则】退出市场的电力用户不再实行目录电价,其购电价格原则上为同类非市场用户目录电价的1.1倍。
第二十四条当售电公司违约(含退出市场)无法满足用户需求时,电力用户可以作如下选择:
(一)经批准向其它售电公司购电;
(二)属大用户的可向交易机构申请月内交易;
(三)由电网企业提供保底服务;
(四)符合规定的其它形式。
当然,这只是基于文字表达内容的解读,政策的制定距离政策的实施还有很长一段路需要走,实施的方法和落地以后的效果也未必和初衷完全一致。预付费制度是否是注册制下的倒退、发电企业以增项类成立的售电公司+售电公司结算权+结算程序简化是否会加速售电侧的垄断以及带来其他问题、电网企业信息接口开放是否能真正落地以及对目前售电软件市场造成多大的冲击、调度和交易中心是否能相对独立都需要时间去检验,需要我们电改人共同推动和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