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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售电公司如雨后春笋 该怎么做?

时间:2017-05-10 09:38:00  来源:售电星星

山西售电公司如雨后春笋 该怎么做?

近日,山西公司纷纷成立并申请受理注册,我们在交易中心又看到了第二批公示的售电公司名单啦!记得第一批是50家,现在公示的第二批有35家,后面接着会更多的。


我们从关于印发《2017年山西省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中提取出以下几点:


一、2017年电力直接交易规模为500亿千瓦时,约占全省工业用电量36%。占全社会用电量30%。


二、市场主体包括供电企业、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用电企业。


三、电力用户企业应满足的条件:


电压等级及电量。用电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的企业;用电电压等级在35千伏,且上年度用电量在5000万kwh以上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大数据类企业、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的企业以及完成电能信息采集监测系统建设的企业,上年度年用电量在1000万kwh以上,用电电压等级放宽至10千伏。


国家或省级高新技术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循环经济园区,园区内执行大工业电价的企业,不受电压等级及电量限制;完成电能信息采集监测系统建设、且执行大工业电价的新投产企业,不受电压等级及电量限制。


此前,从《山西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修改稿)》了解到山西政府为了鼓励优先购电的企业和电力用户资源进入市场,将电力用户准入条件放宽至10kv电压等级的企业。


之后发布的《关于2016年度直接交易违约企业监管意见》,我们得知如何偏差处理。


偏差处理:


1、用电企业月度结算电量低于合同电量时,偏差在3%以内的免予考核,超过3%的部分为偏差电量。


2、用电企业直接参与交易的,当用电企业月度结算电量低于合同电量的97%时,偏差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上网标杆电价的90%与发电企业结算,偏差责任由发电企业与用电企业在购售电合同中约定。


3、由售电公司代理用电企业交易的,售电公司为偏差电量的清算对象,当售电公司代理的用电企业月度结算电量低于合同电量的97%时,偏差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上网标杆电价的90%与发电企业结算,偏差责任由发电企业与售电公司在购售电合同、售电公司与用电企业在委托协议中分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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