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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能监办:参加绿证交易的风电企业 交易电量不再享受政府补贴

时间:2017-03-16 10:19:00  来源:江苏能源监管办

江苏能监办:参加绿证交易的风电企业 交易电量不再享受政府补贴

关于征求《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意见的函

各有关电力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辅助服务提供商:

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家能源局的部署和要求,我办起草了《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现公开征求你们的意见。请于3月17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办。

联系人:李雪松83115284,83199610(传真)

邮箱:xuesonglee@126.com

附件:《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

江苏能源监管办

2017年3月13日

规划风电部分节选:

关于交易方式

规划指出电力中长期交易可以采取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方式进行,其中,电力交易双方的供需信息,均需在江苏能源监管办认可和监管的电力交易平台上发布。

电量、电价,电力交易机构考虑安全约束进行市场出清,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确定最终的成交对象、成交电量(辅助服务)与成交价格等;鼓励按峰、平、谷段电量(或按标准负荷曲线)进行集中竞价。

1.集中竞价可以采取高低匹配或者边际出清方式进行。其中,发电企业的申报按照机组组合申报、电力用户按照分电压等级的户号申报;并可以采取分段式的电量电价申报。

2.风电、光伏以及核电机组优先于常规燃煤机组参加集中竞价交易。在高低匹配出清的出清方式下,在价格相同时,优先于常规燃煤机组成交;在边际出清的交易方式下,按照只申报电量方式进行,中标电价参照边际电价优先成交,不再纳入电价排序。

关于挂牌交易

规划指出挂牌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将需求电量或可供电量的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对外发布要约,由符合资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该要约的申请,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挂牌交易的组织,按照供方挂牌、需方挂牌两轮进行。交易参与方成交前可以随时调整挂牌价格。在需方挂牌轮次,风电、光伏以及核电机组具有优先认购权。

现货市场启动前,电网企业可以代理未进入市场的电力用户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可以代理风电企业等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鼓励电力用户与江苏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直接交易合同和电量认购,积极开展绿色能源证书认购工作。

关于交易顺序

规划指出开展年度交易时遵循以下顺序:

1.确定跨省跨区优先发电。为落实国家能源战略确保清洁能源送出,跨省跨区送受电中的国家计划、地方政府协议送电量优先发电。由江苏省电力公司与上述省外电力资源签订购售电合同。

2、确定省内优先发电。江苏电网结合电网安全、供需形势、电源结构等,科学安排本地优先发电,确保规划内的风电、太阳能、生物质发电、余热余压等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为满足调峰调频和电网安全需要,抽水蓄能机组等调峰调频电量优先发电;在保证安全、兼顾调峰需要的情况下合理安排核电优先发电,并鼓励其参与市场交易;实行“以热定电”,供热方式合理、纳入在线监测并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热电联产机组优先发电。

3.根据江苏电网实际情况,每年12月初由售电公司和参加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上报次年度的用电量规模预测,由电力交易机构组织开展年度直接交易。

4.按照国家确定的抽水蓄能租赁费用分摊比例,由电力交易机构组织挂牌交易。

5.确定化石能源(含燃煤、天然气)发电企业基数电量。根据本省年度发电预测情况,减去上述环节优先发电和年度交易结果后,对于非市场化用户(含居民、农业用电等)的保障性购电需求,则该部分需求在化石能源发电企业中分配,作为其年度基数电量。在常规化石能源机组基数发电量计划放开之前,按照机组容量等级确定基数电量。我省将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确定的比例逐年缩减化石能源发电企业基数电量,直至完全取消。

关于合同签订与执行

规划指出发电企业与电网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由中长期基数购售电合同和当年度协议组成。中长期基数购售电合同有效期五年,约定发电企业并网计量点、电费支付等基础性条款;当年度协议明确当年的基数电量、电价和分月电量安排。

其中,对于执行全额保障性收购的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以中长期购售电合同为主,年度电量只做预估,不再约定具体数值。

关于发电机组结算基本原则

规划指出发电机组结算基本原则为:

1.江苏电网对可再生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上网电量实行全额收购。对于参加绿色能源认证交易的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交易电量不再享受政府补贴。

2.垃圾掺烧发电企业按国家垃圾掺烧比例政策结算;热电联产企业按照“以热定电”原则结算。

3.核电企业、常规燃煤、天然气发电企业的市场化交易电量,按照交易合同约定结算;非市场化部分电量,按照电网运行需要由基数合同电量按照月度计划分解至日计划执行,上网电量按照政府核定的电价结算;发电企业的当月实际上网电量与月度合同电量(含合同电量转让)偏差,纳入偏差电量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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