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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报送2016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通知

时间:2017-03-17 10:08:00  来源:厦门经信局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报送2016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通知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报送2016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通知


厦经信环资[2017]42号

各重点用能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和《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十七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等有关规定,请我市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填报2016年度能源利用状况,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对象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2016年度厦门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的通知》(厦经信能源〔2016〕191号)公布的160家重点用能单位(查询网址:http://xmecc.xmsme.gov.cn/2016-6/201666173527.htm)。

二、报告主要内容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重点用能单位基本情况、能源消费结构、主要产品综合能耗、影响产品(产值)能耗变化因素的说明、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目标自评价考核、主要耗能设备情况、合理用能国家标准执行情况、实施或拟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及效益情况等。

三、报送时间及方式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采用网络填报方式,2017年3月31日之前完成上报。请各单位登录厦门节能公共服务网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填报系统(http://xmeccrp.xmsme.gov.cn/)进行完整填报,并打印1份纸质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后邮寄到厦门市节能监察中心存档。

四、有关要求

请各重点用能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我局将根据《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相关规定,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将责令限期整改;对相关单位未按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我局将根据《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给予相应处罚。

五、关于节能指标月报

为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的日常监测和服务,根据相关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在每月10日之前通过网络月报平台(http://xmeccrp.xmsme.gov.cn/)上报上月的相关节能数据,包括产量、产值、能耗量、单位产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等节能指标数据。市节能监察中心做好月度监控工作。

联系人:颜伟庆,咨询电话:0592-5126673,5053360,厦门市节能监察中心地址:厦门市湖滨南路334号二轻大厦第21楼7-9单元,邮编:361004。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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