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印发
日前,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简称《办法》)。
《办法》是在2010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211号)的基础上,按照2016年11月27日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修订。
《办法》指出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用能量实行分级管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