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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试点)管理办法》【全文细则】

时间:2016-12-29 11:55:00  来源:北京发改委

《北京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试点)管理办法》【全文细则】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5〕53 号),为加快推动本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依法规范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结合本市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大气污染防治、电子废弃物处置等重点领域,选取工作基础较好、治理模式创新的项目,强化经验总结和政策机制探索。

二、试点任务

试点项目在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的基础上,应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完善符合本领域实际情况的第三方治理项目实施机制,进一步规范项目合同文本,明确项目服务内容,研究细化服务标准。

(二)以实现项目更高环境绩效目标为核心,研究制定污染治理技术方案,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先进技术设备研发和应用,创新项目实施的商业服务模式和运营管理模式。

(三)主动接受针对试点项目的评估工作,积极配合市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环境信息公开、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等监督管理工作。

(四)反馈有利于改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制实施的相关政策建议。

三、支持政策

(一)项目支持。试点项目符合《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京发改规〔2013〕6 号)相关规定的,对其中高费项目优先给予不超过投资总额 30%的资金补助。对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14〕1782 号)的,优先给予相关投资补助、以奖代补等。

(二)创新支持。积极支持实施试点项目的第三方治理机构申报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创新平台支持。

(三)金融支持。在本市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第三方治理试点项目有融资需求的,协调金融机构优先给予项目融资支持。

(四)宣传推广。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北京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最佳实践案例目录》, 试点效果突出的项目相关技术或产品优先纳入目录,组织开展试点项目交流和宣传。

四、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对试点项目的跟踪管理,总结试点经验,完善试点项目管理办法,有序推进第三方治理试点示范工作,促进第三方治理市场的规范有序运行。

(二)跟踪评估。本批试点项目试点期为 1 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半年开展一次试点进展情况评估,提出试点工作改进建议。

(三)试点退出。试点项目因自身原因进展缓慢、出现环境违法行为、重大环境事故等,或无法配合市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监督管理等的,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将根据情况进行约谈,直至取消试点资格。

五、其他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点期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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