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取消光伏地面电站0.2元/千瓦时省级补贴
为合理引导新能源投资,促进陆上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日前山东省物价局发布《关于贯彻发改价格〔2015〕3044号文件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电价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2016年备案并纳入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电站项目,上网标杆电价为每千瓦时0.98元。2016年以前备案并纳入年度规模但于2016年6月30日前仍未全部投运的,上网电价按0.98元执行。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项目所发全部电量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按照山东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此前,山东省物价局2013年下发《关于运用价格政策促进可再生能源和节能环保发电项目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要求继续扶持太阳能光伏、风力发电项目发展。太阳能光伏方面,2013-2015年并网发电的光伏电站上网电价确定为每千瓦时1.2元(含税),高于国家标杆电价部分由省级承担。2014年,山东省颁布了多项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政策,其中,2013年至2015年,纳入国家年度指导规模的分布式发电项目,所发全部电量在国家规定的每度0.42元补贴标准基础上,省级再给予每度0.05元的电价补贴,每度电总补贴达到0.47元。
根据上述政策,山东省对地面光伏电站和分布式电站的补贴均于2015年底截止,令人遗憾的是,本次山东省物价局下发的《通知》并未提及对2016年后各类新建光伏项目的省级补贴情况,意味着山东省正式取消对光伏产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