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风力发电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50% 鼓励风力发电
据财政部昨日消息,为鼓励利用风力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此前有数据显示,2015 年一季度,全国风电新增并网容量470万千瓦,到3月底,累计并网容量10107万千瓦,提前完成风电“十二五”规划目标,同时能源核准第五批风电项目 34GW,创新高。分析认为,风电行业需求仍将继续保持快速增长,行业整体景气度持续提升,后续仍有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等重要政策出台,迎来政策利好。从政府工作报告以来,风电行业迎来了国务院发文、新电改方案、能源局特急文件等一系列支持政策。国家对风电行业一直持鼓励态度,希望发展的步伐能够迈得再大一点,今年风电市场将迎来新一轮装机热潮。而天顺风能、泰胜风能、金风科技等相关A股风电公司有望受益。
【延伸阅读】
看到这条消息的第一感觉是,风电增值税从2008年开始就按照财税[2008]156号文执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这次难道是说风电设备的。但仔细看了才知道说的就是利用风力发出的电,觉得很奇怪,所以今天特意查了相关文件,发现两个文件对风电增值税的说明是完全一样的,只是财政部在发布财税[2015]74号文的当天同时废除了财税[2008]156号文(废除的文件号为财税[2015]78号),才给大家造成了国家“发红包”的假象。
就着这么件事,今天我们就来聊聊风电场的那些税。
税种说明
风电场在运营期内,需要缴纳三类税:
1、增值税;2、销售税金及附加;3、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税率为17%,缴税基数为发电收入(上网电量×上网电价)。按照财税[2015]74号文(或财税[2008]156号文),即征即退50%。
2、销售税金及附加:针对风电项目,主要为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增值税应缴(非实际缴纳)金额的5%(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3%(参照《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另外,根据财税[2005]72号文,对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3、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税率为25%,缴税基数为每年的风电场盈利金额;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得税实行“三免三减半”政策(第1~3年免征,第4~6年减半)。
举例说明
某5万kW容量的风电场,某年的年等效小时数2000小时,上网电价0.61元/度,则当年售电收入为6100万元。这6100万元就是当年的销项税。
如果当年没有可抵扣的进项税,则应按照6100万元缴纳增值税,约886万元,即征即退50%后,实际缴纳约443万元,销售税金及附加为886万元的8%,约71万元。
如果当年有超过6100万元的可抵扣进项税,则当年的应缴增值税为0万元,即征即退50%后仍为0万元,销售税金及附加为0万元。
如果当年有不超过6100万元的可抵扣进项税,假设为3100万元,则当年的应缴增值税为436万元,即征即退50%后,实际缴纳约218万元,销售税金及附加约为35万元。
所得税则是对风电场收入扣除各类成本与费用后的利润进行征收,如果当年没有盈利,则不征收。
按照目前政策规定,风电场通常实行“三免三减半”政策,但由于风电场前期投资巨大,通常在运营后的前几年无法实现盈利,故风电场无需缴纳所得税,在此时实行“三免三减半”政策,实际意义并不大。
相关政策:
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