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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电改或二重扩张:输配电和售电“综合试点”

时间:2015-06-30 15:47:00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新电改或二重扩张:输配电和售电“综合试点”

近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联合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审办法》),这是继今年4月份国家发改委部署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后,进一步推进电改的重大举措,这标志着我国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迈出实质性的步伐,更是落实新电改迈出的关键一步。

《监审办法》对输配电定价成本的构成与归集做出明确规定,同时指出不得列入成本的若干项目,针对成本的核定方法也做了详细说明和量化规定。该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据本报记者了解,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是加强电网企业监管、建立成本约束机制的重要手段,也是科学制定输配电价的重要前提。目前,国家发改委已经组织部署成本监审人员,对安徽、湖北、宁夏、云南和贵州5个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省,按照《监审办法》开展成本监审工作。

电网企业成本监管进入制度监管新阶段

事实上,自2002年启动电力体制改革后,国务院于2003年便已出台了《电价改革方案》,发改委依此于2005年印发《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和《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推动电价市场化形成机制改革。

但“只听楼梯响,没见人下来”。今年年初,国家发改委批复深圳市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即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对电网企业实行总收入监管,单独核定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试点改革后的电网企业盈利不再与购售电差价相关。

此前,发改委部署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扩围的相关文件明确表示,通过加快输配电价改革,建立健全对电网企业成本约束和收入监管机制,对电网企业监管由现行核定购电售电两头价格、电网企业获得差价收入的间接监管,改为以电网资产为基础对输配电收入、成本和价格全方位直接监管。

业内普遍认为,《监审办法》也是我国第一个针对超大网络型自然垄断行业的成本监审办法,标志着国家对电网企业成本监管全面进入科学监管、制度监管的新阶段。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分析师近日在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指出,输配电价改革是全面推进电改(售电放开、竞争环节电价放开等)的先行条件,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明晰,为输配电定价由试点走向全面落实、有序放开售电市场奠定坚实基础。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具体来看,《监审办法》明确了输配电定价成本构成、归集办法以及主要指标核定标准。

主要体现了以下4个原则:一是合理归集。明确电网资产应与输配电业务相关,成本费用按电压等级、服务和用户类别合理归集,为分电压等级、分用户类别核定输配电价及测算电价交叉补贴提供依据。

二是从严核定。所有成本费用都要剔除不合理因素,明确八项费用不得列入定价成本,管理性质费用从严核定,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较多的费用要适当核减。

三是新老分开。区分存量和增量资产,增量部分核定标准严于存量部分,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四是共同监管。在资产和部分成本费用的审核方面,充分发挥各部门合力,共同加强对电网企业成本的监管。

今后,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实施情况不断修改完善《监审办法》,逐步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垄断行业定价成本监管制度。

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地区龙头电企有望率先受益

据粗略测算,全国售电市场容量约为2.3万亿元。我国目前纳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地区包括深圳、内蒙古西部、安徽、湖北、宁夏、云南等,这些地区有望率先开展售电放开试点。

国泰君安研究报告指出,地方性电企或是电网之外最具竞争力的售电主体,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地区的龙头电企有望率先受益,单位体量对应售电市场容量大的电企将长期受益。

从电力系统运行特点来看,不拥有电源或电网资产的第三方进入售电领域,缺乏比较清晰的价值创造形式及有效盈利模式。而地方性电企,拥有电源资产,结合区域背景有望争取到更多的大中型工商业用户,因此更大可能受益于电改售电侧放开。

业内专家表示,《监审办法》不仅确定了输配电定价成本方法与原则,对与输配电价制定密切相关的输配成本费用进行了归类说明,还严格界定了不能进入输配电成本核算的八项费用,并对电网接入等专项服务成本核算给出补充说明。

专家指出,这一举措标志着我国政府对电网企业的监管走向进一步制度化、细节化与公开化,对于明确下一步电力体制机制的改革方向,并为其他大型公用事业企业监管制度的确定,给出了参考借鉴。

华北电力大学能源与电力经济研究咨询中心主任曾鸣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公开表示,《监审办法》主要是参考国外通行的独立输电价格机制的管制模式,这一管制模式能够有效监管电网企业,已被国际实践所证明;除此之外,也考虑了我国现阶段处于电力市场初级阶段,以及电网公司还需要承担较多的社会责任等因素,经过征求各方意见,几上几下逐步形成。

申万宏源分析师刘晓宁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新老成本定价办法的监管对象相同,但新办法成本核算更具操作性。“本次《监审办法》既是对2011年发布的《输配电成本监管暂行办法》的细化与延伸,也借鉴了国外通行的独立输电价格机制,是国家新电改的关键一步。”刘晓宁说。

刘晓宁提出,本次《监审办法》的发布,对应新电改9号文中的“由政府主要核定输配电价,逐步过渡到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分电压等级核定”,为监管电网公司合理收益提供具体操作指导,是电改推进的关键步骤。

刘晓宁说,此外,我们预计输配电改革试点将进行二重扩张,一方面从独立的输配电改革试点,扩张为包含输配电试点和售电试点的“综合试点”,另一方面,从现有的五个输配电试点(安徽、湖北、宁夏、云南和贵州)向更多区域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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