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条件及流程
一、法律依据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
2、《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贸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企〔2011〕42号)
3、《厦门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厦经能[2014]234号
二、申请条件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家奖励项目:
1、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2、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3、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二)市级奖励项目:
1、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等合同能源管理形式均给予支持。
2、工业项目年节能量200吨标准煤以上(含),非工业项目年节能量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同一节能服务公司单次申报项目年总节能量(指节能能力)达到该条件即可。
3、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家奖励项目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2、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3、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4、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二)市级奖励项目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
2、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3、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4、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三、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厦门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
2、合同能源管理奖励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
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3)项目建设规模、主要购置设备;
4)项目节能效果、节能量计算方法及实测数据。
3、项目具体实施方案;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正本复印件;
5、合同双方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项目建设已投入或已落实的资金凭证;
7、项目双方确认的竣工验收报告;
8、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四、财政奖励
(一)符合国家奖励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按核定的项目年节能量,工业项目以5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予以奖励,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其他领域项目以8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其余部分由市级财政配套奖励。
(二)符合本市奖励条件但未达到国家奖励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按核定的项目年节能量,工业项目以3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予以奖励,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其他领域项目以5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五、申请流程:
1、节能服务公司应在项目完工之日起6个月内向市经济发展局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
2、市经济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半年组织相关中介机构及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审核,审核通过后按奖励标准下达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