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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碳市场正式发布交易规则及配额托管细则

时间:2015-06-16 17:39:00  来源:碳道

湖北碳市场正式发布交易规则及配额托管细则

12月11日下午,记者从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获悉,其最新发布的《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同时发布的还有《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配额托管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在开市7个月后,湖北市场正式发布规则,在交易方式、市场参与人、结算、监管与争议处理等方面,做了明晰的规范。此前湖北发布过《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此次发布的规则在之基础上做了全面补充。

此外湖北即将发布碳资产托管相关细则。

在交易标的物种类方面,《规则》显示, 每单位标的物为 1 吨二氧化碳当量的碳排放权或自愿减排量,且标的物具有独立的编码。市场参与人可以同时买卖一个或多个标的物。最小报价单位以元(人民币)/吨计价,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吨。湖北市场的交易时间,为每周周一至周五 9:30-11:30,13:00-15:00。

在交易方式上,湖北采用“协商议价转让”和“定价转让”的混合交易方式,其中,个人市场参与人持碳量不得超过 100 万吨。

对于协商议价转让,湖北对标的物实行日议价区间限制,议价幅度比例为 10%。超过议价区间的报价为无效报价。议价区间的最高价格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1+议价幅度比例),最低价格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1-议价幅度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日开盘价为该标的物的第一笔交易价格。日收盘价为该标的物当日最后 10 个交易时段的价格加权平均值;最后 10 个交易时段无成交的,按当日最后一笔交易的成交价作为当日收盘价;当日无交易的,按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作为当日收盘价。

在风险防控方面,对于以下情况可以采取暂停交易、特殊处理及特别停牌等监管措施:(一) 连续 3 个交易日日收盘价均达到日议价区间最高或最低价格的,本中心有权于第 4 个交易日 9:30-10:30 对该标的物暂停交易,并发布警示公告(二) 对连续 20 个交易日(D1-D20)内累计有 6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达到日议价区间最高价或最低价,且第 20 个交易日(D20)相比第 1 个交易日(D1)收盘价涨跌幅达到或超过 30%的,本中心对该标的物进行特殊处理;特殊处理期为 20 个交易日。特殊处理的标的物在其名称前用“*”加以标注,其议价幅度比例调整为±5%。如特殊处理期结束当日的收盘价较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涨跌幅达到或超过 30%的,继续进行特殊处理;否则,从特殊处理之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取消特殊处理;

此外,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可以调整标的物日议价区间限制幅度。

对于定价转让。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对公开转让实行价格申报区间制度,申报幅度比例为 30%。超过申报区间的报价为无效报价。价格申报区间的最高价格为前一交易日协商议价转让收盘价×(1+议价幅度比例),最低价格为前一交易日协商议价转让收盘价×(1-议价幅度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对协议转让,实行价格申报区间制度,申报幅度比例为 30%。超过申报区间的报价为无效报价。价格申报区间的最高价格为签订协议转让协议前一交易日协商议价转让收盘价×(1+议价幅度比例),最低价格为签订协议转让协议前一交易日协商议价转让收盘价×(1-议价幅度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此外,12月8日,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促成全国首单碳资产托管业务,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与该项业务并托管100万吨碳排放权。所以此次发布的配额托管业务实施细则也颇受关注。

附: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规则(试行)》全文.pdf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配额托管业务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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