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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产能压减 进口矿依赖将得到合理控制

时间:2016-02-23 09:02:00  来源:兰格钢铁

钢铁产能压减 进口矿依赖将得到合理控制

节前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其中专门针对钢铁去产能发布了指导意见,明确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要依法依规退出(详见附表1)。在近年来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的基础上,从2016年开始,用5年时间再压减粗钢产能1亿吨-1.5亿吨,钢铁去产能措施的发布,对钢铁生产和原材料需求将产生一定影响。若去产能措施执行到位,则进口矿需求有望缩减,进口矿依赖将得到合理控制。

铁矿石需求分析:钢铁产能压减,铁矿石需求年均缩减2.6%左右

2015年全国粗钢产量8.04亿吨,较2014年下降2.3%;全年生铁产量6.91亿吨,较2014年下降2.8%。受钢铁产能压减影响,从2016年开始,将用5年时间再压减粗钢产能1亿-1.5亿吨,则未来5年间每年平均将压减钢铁产能约3000万吨。未来五年,若按每年压减钢铁产能3000万吨,产能利用率按67%计算的话(2015年粗钢产能利用率为67%),则至2020年我国粗钢产量将在7.03亿吨左右。按2015年铁钢比粗略计算,则至2020年生铁产量将达6.05亿吨,未来5年间生铁产量将以每年2.6%的速度递减,铁矿石需求也将逐年递减。

铁矿石供给分析:矿价下跌,铁矿石原矿产量难有增长

随着中国经济的放缓,中国市场对铁矿石需求逐步减弱,铁矿石价格持续下跌。2014年,铁矿石价格从当年年初的133美元/吨下跌至年末的70美元/吨;2015年,从年初的70美元/吨下跌至42美元/吨。2014年初至2015年末,铁矿石价格跌幅高达68.4%,且在2015年底,铁矿石价格一度跌破40美元/吨。

据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统计,截止2015年底我国国内铁矿石(原矿)产能约在18.0-18.5亿吨左右。但受矿价持续下跌影响,国内矿山企业处于低效运转状态,铁矿石原矿产量出现下跌。据统计,2015年我国铁矿石原矿产量达13.8亿吨,较2014年下降8.8%,预计后期铁矿石产量难有增长。但若配合国土部正在商讨的相关矿业扶持政策,减轻国内矿山企业负担,如降低土地、矿权获取成本等政策,则我国铁矿石原矿产量跌幅将有所减缓。2016年铁矿石原矿产量若按2.5%的速度递减,则2016年铁矿石原矿产量将达13.5亿吨左右。

铁矿石供需博弈:进口矿需求缩减,进口依赖将得到合理控制

正在编制中的《铁矿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出,保持铁矿合理稳定的自给率,有利于国内钢铁产业安全,且提出未来铁矿石行业要坚守25%的铁矿石资源自给率底线要求。

受钢铁产能压减影响,2016年我国生铁产量将达6.7亿吨,需要铁矿石成品矿10.8亿吨。而我国铁矿石原矿产量在2016-2020年间,若按年均2.5%的速度递减的话,则2016年我国铁矿石原矿产量将达13.5亿吨左右,需要进口铁矿石8亿吨便可满足供需平衡,进口矿需求较2015年将缩减15.0%左右(2015年铁矿石进口量同比增长2.2%),届时我国铁矿石对外依存度为75.0%;至2020年,我国生铁产量将达6.05亿吨,需要铁矿石成品矿约在9.7亿吨,铁矿石原矿产量达到12.2亿吨,需要进口铁矿石7.2亿吨满足供需平衡,进口矿需求较上年缩减约3%,届时,我国铁矿石对外依存度为74.9%。由此可看出,未来五年间,我国铁矿石原矿产量若保持2.5%的速度递减,我国铁矿石资源自给率便可稳定在25%左右,达到《铁矿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中提出的底线要求,铁矿石进口依赖将得到合理控制。

化解产能相关措施

具体内容

环境保护

对污染物排放达不到《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要求的钢铁产能,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节约能源

对达不到《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应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关停退出。

产品质量

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钢材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关停退出。

安全生产

对未达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安全条件达不到《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等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要立即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关停退出。

技术标准

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有关规定,立即关停并拆除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等落后生产设备。对生产地条钢的企业,要立即关停,拆除设备,并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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