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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就户籍制度改革征求意见:大专可落户、县域落户政策全面放开

时间:2023-03-13 21:04:14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网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进一步放宽落户政策,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经过广泛调研和深入研究,杭州市公安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附件),拟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3年3月22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发送至:hzsgajhzk@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户籍制度改革公开征求意见”。

二、信函邮寄至:杭州市上城区华光路35号杭州市公安局基层基础管理支队(邮编:310002),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户籍制度改革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三、传真至:0571-89590411。

我们将对反馈意见认真进行研究,并积极采纳。感谢对杭州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件:《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公安局

2023年3月13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代拟稿)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和《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等文件精神,围绕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放开学历落户。对已在杭州市区落实就业单位的35周岁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普通高校大专学历毕业生,可在市区办理落户;45周岁以下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可以“先落户后就业”。

二、放宽技能人才落户。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二级及以上证书),35周岁以下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三级证书),在市区工作且已由工作单位正常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不含补缴)的,并在杭州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可办理落户。本人落户时可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受婚龄条件限制。

三、放宽投靠落户,开展户籍准入年限累计互认。长三角区域户籍居民办理夫妻投靠和老年投靠落户时,实行同城化累计,取消《浙江省居住证》条件。

四、优化完善居住证积分落户。优化积分指标体系,调整年龄状况指标,18至40周岁积30分;超过40周岁,每增加1岁减3分,直至不得分;提高个税赋分值,将个人所得税指标项最高分值上限从20分提高到80分。持续推动居住证积分数字化改革,不断提高积分获取和审核的效率。原则上经审核符合积分落户基本申请条件(100分)的均可落户,政府可以根据城市承载能力适时调整落户分数线。

五、推进完善《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条件。在居住地居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凭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亲或法定监护人一方的《浙江省居住证》申领。

六、进一步增加居住证持有人权利。探索居住证跨区及省内互认转换,积极推动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逐步提高居住证持有人城镇义务教育、住房保障等服务的实际享有水平,健全完善与积分挂钩的优质公共服务供给机制。

七、全面放开县域落户政策。全面放开桐庐、建德、淳安三县(市)城镇落户条件,建立以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就业为条件的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增加县城吸引力。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优化户口迁移政策、服务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强化配套政策实施,深化推进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并做好新旧政策措施衔接工作。

(二)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统筹考虑常住人口规模和基本公共服务增支等因素,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市人力社保、教育、医保、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就业创业、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养老服务、农民权益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力度,提高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满足人口增长服务需求的能力。

(三)强化合力推进。市人力社保部门要结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研究新兴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畅通技能人才落户通道。市大数据部门负责统筹各业务部门信息资源,积极推进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应用,为积分数字化改革做好数据支撑。公安部门具体负责落户政策执行和办理工作,各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制定实施细则。

本意见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本意见未涉及事项内容根据国家、省、市相应政策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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