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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项目环评落实超低排放政策的若干建议

时间:2019-07-11 08:38:21  来源:

钢铁项目环评落实超低排放政策的若干建议

1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政策背景

2018年2月2日,李干杰部长在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指出“制定实施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积极推动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首次提出要在钢铁行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2018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强调要推动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18年5月7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征求《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242号),就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广泛征求意见。2019年1月4日,生态环境部在充分汲取前期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发布《关于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征求意见稿)》”),再次小范围征求意见。2019年3月5日,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管理司司长刘炳江在全国两会期间提出,将在2019年4月正式出台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政策。

2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相关要求

2.1主要目标

《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全国新建(含搬迁)钢铁项目原则上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300万吨及以上,其他地区500万吨及以上的现有钢铁企业要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到2020年底前,全国力争完成改造3亿吨,2022年底前完成4亿吨,2025年底前完成6亿吨的目标。

2.2超低排放指标及措施要求

《意见(征求意见稿)》分别对钢铁企业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以及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提出相关要求。其中,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要求为:烧结机机头烟气、球团焙烧烟气在基准含氧量17%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主要污染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原则上不高于10、50、200毫克/立方米,达标保证率要求达到95%以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基本延续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钢铁工业(HJ846—2017)》中执行特别排放绩效值的措施要求。大宗物料产品运输方面提出了清洁运输方式比例不低于80%的要求。

3钢铁项目环评落实超低排放改造政策的建议

自环办大气函[2018]242号文开始征求意见以来,各地环境主管部门在钢铁项目环评审批中均作出不同程度的响应,纷纷要求在环评报告编制中执行相关规定。但是,由于目前政策并未真正落地,并且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在技术层面也面临种种困惑,给钢铁环评报告编制及审批带来了现实困难。鉴于此,本文通过对笔者经手的类似项目经验进行总结,提出几点建议供钢铁环评报告编制及审批参考。

3.1正确区分超低排放限值与法定排放标准的关系。与火电行业超低排放要求类似,钢铁行业超低排放限值同样是政策性规定,并非企业应强制执行的法定排放标准。在未形成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前,超低排放限值仅作为企业设计依据,在环评报告编制中可按其设计排放浓度进行污染源强核算、环境影响预测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不宜作为判定企业是否超标排放的执行标准。后续企业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许可排放浓度同样为企业应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超低排放限值仅作为企业自行承诺加严排放限值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载明。

3.2《意见(征求意见稿)》对钢铁企业的控制范围从注重于有组织的点源,扩展到了无组织的面源,包括运输等方面在内,都提出了严格要求。即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范畴不仅包括有组织排放超低化,而且还包括无组织排放有序化以及大宗物料运输清洁化。因此,在环评报告编制中应全面评价工程建设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3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难点在于烧结烟气脱硝,现阶段主要采用的技术方案活性焦法、SCR法和氧化法,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缺陷。活性焦法在脱硝效率、颗粒物排放长期稳定达标方面尚需验证,另外还涉及制酸废水处理及硫酸副产品出路方面的问题;SCR法涉及脱硫副产物利用、废催化剂安全处置及对二噁英、重金属类污染物处理效果待验证等问题;氧化法在脱硝效率、脱硫脱硝副产物利用及对二噁英、重金属类污染物处理效果待验证等问题。因此,在环评报告编制过程中,除重点关注项目选用的超低排放技术方案净化效果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其产生的二次污染问题。另外针对目前上述技术方案可靠性尚待验证的情况,环评报告应提出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相关要求。

结语

本文从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执行标准、超低排放改造范畴及超低排放改造难点与注意事项等方面为类似项目环评报告编制提出相关建议,希望为环评报告编制及审批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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