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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征求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有关事项: 配电价格实行政府最高限价管理

时间:2018-10-12 09:41:00  来源: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征求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有关事项: 配电价格实行政府最高限价管理

浙江省物价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实行政府最高限价管理。放开增量配电网区域内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以外的销售电价。增量配电网区域内的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用电价格继续执行浙江省目录销售电价。鼓励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用户通过市场购电,相应放开对应类别的销售电价。通知自2018年12月1日起执行,详情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增量配电网”是指浙江省内符合《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设立的配电网。


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实行政府最高限价管理。各电压等级配电价格政府最高限价标准为:用户直接接入相同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与增量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之差值。当差值水平变化时,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政府最高限价标准相应调整。


各增量配电网企业可在政府最高限价标准内,制定各电压等级的具体配电价格,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对于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增量配电网项目,配电价格在不超过政府最高限价标准内通过招标形成。对于非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增量配电网项目,配电价格由增量配电网企业在政府最高限价水平内自主确定。


三、放开增量配电网区域内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以外的销售电价。增量配电网区域内的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用电价格继续执行浙江省目录销售电价。鼓励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用户通过市场购电,相应放开对应类别的销售电价。


四、建立配电业务相关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各增量配电网企业应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日常监管,指定专人整理归集配电网企业经营情况相关信息,并于每年7月底、次年1月底前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报送配电网企业经营情况半年报和年报表(报表格式见附件)。


五、本通知自2018年12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价格主管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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