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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第一批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的通知

时间:2017-09-18 09:13:00  来源:浙江省发改委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第一批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第一批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的通知


浙发改能源〔2017〕772号


宁波、温州、湖州、金华、舟山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第一批增量配电业务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请报送第二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7〕1264号)和《电力体制改革专题会议纪要》(发改办经体〔2017〕1435号)精神,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480号)有关规定,现就加快推进我省第一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第一批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申报中,非国网存量配电资产业主单位已提出作为配电网项目业主的申请。按照发改办经体〔2017〕1264号精神,现确定:


(一)温州市龙湾永强供电公司为温州龙湾区空港新区、天城围垦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的业主;


(二)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区域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的业主;


(三)浙能集团为长广电网浙江片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的业主;


(四)横店集团为金华东阳市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的业主。


二、浙能集团、横店集团要按照《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抓紧完成增量配电网公司的组建,充实业务能力。组建完成后,书面报告我委。


三、上述4家项目业主要抓紧编制增量配电网“十三五”建设方案,并报当地发展改革委审核。相关发展改革委要抓紧编制增量配电网“十三五”建设发展规划,并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审批通过的增量配电网“十三五”建设发展规划是增量配电网建设的基本依据,并直接纳入我省配电网发展规划和所在地电网发展规划。


依据增量配电网“十三五”建设发展规划,增量配电网公司可向当地经信委申请供电营业许可证,向浙江能监办申请供电业务许可证。


四、按照发改办经体〔2017〕1264号要求,洋山深水港北侧陆域和湖州省际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泗安林城区块)2个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要依法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机制优选确定项目业主。请湖州市、舟山市发展改革委抓紧组织开展招标工作,并在9月底前明确项目业主。9月底前仍未确定项目业主的,将不再保留试点资格。


招标中,已在第一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申报时,提出项目业主申请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可予以优先。外商不得单独或以具有控股地位的联合体参与投标。若参与投标的企业少于两家,可采用协商方式确定项目业主。


五、请省电力公司按照发改经体〔2017〕1435号相关要求,应采取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参与我省第一批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并合理确定控股、参股的项目的数量。电网企业要按照电网接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运行安全的要求,向增量配网项目业主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并网服务。


六、增量配电网公司应按照划定的供电营业范围开展相关业务,拥有和承担与国家电网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各市经信委依据电网调度运行和保障供电的相关规定,监督增量配电网公司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


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我委。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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