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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发电侧偏差结算那些事儿

时间:2017-04-07 08:57:00  来源:旋转电马

广东发电侧偏差结算那些事儿

广东电力市场设计对于偏差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发电侧与用电侧解耦”,用电侧的偏差采用偏差考核机制用以引导规范用户用电行为,考核资金计入专用账户;发电侧的偏差则采用偏差结算机制,使上网电费在发电侧再次分配平衡,并不产生类似于用户侧的考核资金。


发电侧的偏差的定义:


B类机组的每个月的计划发电量由当月的基数电量、长协电量及竞价电量三部分组成。例如甲电厂4月份基数电量6亿(千瓦时,下同)、长协电量3亿、竞价电量1亿,那么正常来说4月份甲电厂就应发电10亿,但是由于用户实际用电量肯定有偏差,且系统运行受各种因素影响,月末甲厂发电量肯定与10亿有偏差,对于前者引起的偏差,规则中定义为偏差1,对于后者引起的偏差,规则中定义为偏差2。


发电侧的偏差的结算规则:


(1)对于偏差1,规则的处理原则是,非市场用户的偏差按照各电厂基数电量比例分摊至各电厂,市场用户的电量偏差按照各电厂市场电量(长协与竞价电量之和)比例分摊至各电厂。


举一个例子,假如系统中只有甲、乙两个电厂供所有用户用电,4月初甲厂基数电量6亿、市场电量4亿,乙厂基数电量4亿、市场电量6亿。4月末时,非市场用户实际用电8亿,市场用户实际用电14亿,那么非市场用户少用的2亿,市场用户多用的4亿,都必须按比例分摊到甲、乙两个电厂。分摊后两个厂的“结算基准电量”应该为:甲厂基数电量4.8亿、市场电量5.6亿;乙厂基数电量3.2亿、市场电量8.4亿。


小结,偏差1的实质是:每个电厂月初的基数电量和市场电量并不是结算的基准电量,而是一个市场份额概念,月末要根据非市场与市场用户的实际用电量,最终确认各厂的“结算基准电量”。


(2)系统运行的完美情况当然是各厂都按照“结算基准电量”发电,实际上这是不可能的。首先“结算基准电量”必须要到月末用户实际用电量都确定了才能知道,另一方面系统运行总是受着各方面客观因素的影响,例如负荷预测的偏差、检修计划的变更等,所以各厂的实际发电量肯定与“结算基准电量”有偏差,此偏差就为偏差2。按照规则,偏差2按照偏差结算价格(规则第九十三条)结算。


继续上面的例子,4月末甲厂实际发电量12亿,乙厂实际发电量10亿,那么相对于“结算基准电量”,甲厂多发了1.6亿,乙厂少发了1.6亿,相当于客观上在甲乙两厂间形成了发电权转移,这偏差的电量将用偏差结算价格进行结算。


小结,偏差2的实质是:月末的各厂的实际发电量必然会与“结算基准电量”有偏差,这个偏差可以认为客观是发电权在各厂间进行了交易,这个交易的价格就是规则中的偏差结算价格。


对当前发电侧偏差结算规则的思考:


(1)当前的规则将发电侧偏差与用电侧偏差分开结算,降低了结算的复杂程度,但是发用两侧是实时平衡的,两者间有必然的联动关系,把两者完全解开,不利于市场中的权责认定。


(2)据了解,当前是没有技术手段实时动态了解非市场用户与市场用户的用电量的,也就是说,不到月末,谁也不知道各厂的“结算基准电量”是多少,调度中心只能把月初的“基数+长协+月度竞价”总量做为控制目标,从而必然导致偏差的存在。


(3)当前广东的市场规则设计,基本是走PJM的模式思路,现在是把PJM日前市场模式拿到月度市场来用。PJM的日前市场主要决定的是发电机组组合,实际发电结果由实际运行情况决定,并按照日内价格最终结算。广东的月前市场主要也是大致决定了各厂的月度计划,但是实际运行肯定有偏差,然后以实际运行结果结算。两者的最大区别在于,日前市场对于后一日的系统、负荷情况、设备检修都可以预测、安排的较准,而月前市场对于后一个月的预测以及方式安排的不确性都较大,偏差必然较大。


(4)当前偏差2的结算价格(本质为发电权转让价格),是按照各厂月度市场报价计算得来,而且规定了不能高于月度市场价格,以当前市场情况来说,这个价格有可能低于发电成本,所以很多电厂多发就是亏钱,会影响电厂发电的积极性,给系统运行调度带来困难。有没有电厂在实际运行中找各种原因少发电呢?我们广东的发电企业大都是有担待、负责任的大型国企,“讲政治、守规矩、有担当”也是国企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的职业操守。所以,讲到这不得不为一直默默支持电改,持续释(ren)放(tong)红(ge)利(rou)的发电企业敬一个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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