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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深化“规划环评+环境标准”清单式管理

时间:2017-03-06 13:48:00  来源: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关于深化“规划环评+环境标准”清单式管理

关于深化“规划环评+环境标准”清单式管理

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提高环评审批服务效能,在总结“规划环评+环境标准”改革试点、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环评审批方式改革、50天高效审批试点等经验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清单式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14〕38号)精神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推进“规划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决策部署,现就深化“规划环评+环境标准”清单式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工作目标

以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以“资源利用上线、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为手段,加强区域的规划环评宏观管理,通过实施规划环评结论清单式管理,制定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清单,推动优化区域布局和定位,科学确定主导产业、规模、产业布局等,进一步明确和增强区域发展的环境支撑,推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同时,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管理,通过合理设定区域内项目准入的具体环境标准,推行豁免环评审批、网上在线备案、精简环评内容、调整审批方式、全程高效管理、同步验收备案等改革措施,全面提高项目环评审批验收管理效能,努力实现“审批事项最少、审批速度最快、审批服务最优”的审批制度改革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守红线原则。以资源环境承载为基础,严格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要求,提出直观、针对性强、可操作的管理清单,作为支撑规划科学决策实施的重要依据,提升规划环评约束力。

二是服务高效原则。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管理,对高质量完成规划环评、各类管理清单清晰可行的区域,推行豁免环评审批、网上在线备案、精简环评内容、调整审批方式、全程高效管理、同步验收备案等改革措施,全面提高项目环评审批验收管理效能。

三是风险可控原则。建立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制度,将重污染高耗能高环境风险项目列入负面清单严格审批把关。依托规划环评的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清单,合理设定项目准入环境标准,确保环境风险可控。

四是放管结合原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环保执法与公众监督、舆论监督、司法监督联动,加强信息公开。建立退出机制,对存在问题的试点区域由省环保厅取消其试点资格,不再享受改革政策,将不履行承诺的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要求。

(三)实施范围

先行选择省级特色小镇和具备条件的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产业集聚区等)开展“规划环评+环境标准”清单式管理改革试点,总结经验后逐步推广。

其中,省级特色小镇申报试点对象为被列入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或已通过验收命名的特色小镇。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申报试点条件为:1.废水集中处置等环保基础设施齐全、运行正常达标排放且可满足产业园区规划发展的需要;2.环境质量满足环境功能区划要求;3.具备相应的承担环境监管的机构,配备专门的监管人员,环境监管能力满足日常环境监管需要;4.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和污染减排要求;5.近年来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未发生因环境污染引起的群体性事件。

二、改革路径

(一)编制区域规划环评。

试点单位组织编制区域规划环评,在优化区域定位和布局上,制定生态空间、总量管控、环境准入三张规划环评结论清单。

1.明确应重点保护的生态空间清单。结合环境功能区划,划定应严格保护的生态空间。基于生态空间保护要求,优化规划范围内的生产和生活空间,明确各类空间的四至范围和管控要求。对于范围较小、单纯实施工业开发的园区,生态空间清单可简化。

2.提出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根据环境质量现状和改善目标,提出规划范围内水、气、土壤主要常规污染因子和特征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上限清单,及危险废物产生总量控制清单,提出近期适宜的产业发展方向以及相关行业开发强度和规模的调控建议。

3.制定环境准入条件清单。通过列表的方式,提出规划范围内的差别化环境准入条件,明确禁止及限制准入的行业清单、工艺清单、设备清单等;明确符合规划环评结论清单的建设项目环评简化内容,包括简化的具体区域、具体行业范围、准入要求等建议。

(二)合理设定项目准入环境标准。

根据规划环评结论清单,合理设定项目准入的具体环境标准,作为项目环境准入的判断依据。环境标准包括空间准入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管控标准及行业准入标准。空间准入标准主要为环境功能区划明确的分区差别化准入要求、生态空间清单管控要求以及规划范围内环境准入条件清单。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为国家和地方各类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管控标准主要为规划范围内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和大气、水、声环境等环境质量标准。行业准入标准主要为环保部门制定的各类行业环境准入要求和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等。

(三)制定环评审批负面清单。

试点单位制定区域规划范围内项目环评审批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主要包括核与辐射类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在环保部的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电力、金属冶炼、医药化工、印染、电镀、制革、造纸、铅酸蓄电池等重污染高耗能高环境风险的项目,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项目,以及涉及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存储使用危险化学品或有潜在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等,各试点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负面清单内的项目严格按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的类别编制环评报告并按现有环评审批验收程序办理。

(四)提升环评审批管理效能。

对已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区域,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实施环评审批分类管理,推行豁免环评审批、网上在线备案、精简环评内容、调整审批方式、全程高效管理、同步验收备案等改革措施,全面提高项目环评审批验收管理效能。

1.豁免环评审批。省环保厅制定豁免环评审批目录,对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外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环评豁免审批,切实减少环评审批事项。

2.网上在线备案。对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在网上在线自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切实降低企业成本。

3.精简环评内容。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内的项目,可按照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通过引用、标注、共享规划环评内容等方式,对项目环评内容进行简化。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且符合环境标准要求的项目,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其环评内容可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要求进行简化;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其环评内容可按照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要求进行简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4.调整审批方式。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内的项目和负面清单外按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进行简化的项目依法进行审批,按环境影响登记表要求进行简化的项目试行承诺备案管理;试点区域内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仍按现有改革政策试行承诺备案管理。试行承诺备案管理的项目,在开工建设前由企业签订承诺书后自行公开承诺书和环评文件等相关信息并向环保部门备案,环保部门受理备案后公开企业承诺书和环评文件等信息。

5.全程高效管理。原则上,对实行审批制的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实行50天高效审批管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实行30天高效审批管理,企业从委托环评机构开始编制环评到完成环评审批时间,分别控制在50天、30天以内。对试行承诺备案管理的项目,实行当天受理、当天备案。

6.同步验收备案。试行环评承诺备案管理的项目,竣工投产后的环保验收,同步调整为企业按规范自行组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并公开验收结果后,将验收相关资料报环保部门备案。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试点单位制定严格的改革监管方案,配套严格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配备健全的承担环境监管的机构和人员,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的全程监管。试点单位和市、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建立抽查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对环评承诺备案管理的项目按30%以上的比例进行现场核查,其它项目在日常监管中进行检查监督;重点监管企业是否按承诺的要求开展施工,运行过程中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和所地区域环境质量要求。对不按承诺落实环保措施,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责令停止建设、停产整治直至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停业关闭;同时,将其纳入信用黑名单并在媒体公开曝光,失信企业不再享受改革试点政策,促进企业合法投资、诚信经营,确保试点区域健康发展。

三、实施程序

(一)试点申报

符合试点条件的省级特色小镇和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均可向省环保厅提出申请。由省环保厅组织省级相关部门和市、县(市、区)环保局对申请试点的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根据核查结果,每年确定1-2批试点资格的单位名单。

(二)试点方案

取得试点资格的单位根据本指导意见的要求,组织编制“规划环评+环境标准”清单式管理改革方案,报经设区市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环保厅备案。

(三)试点时间

试点区域规划环评是“规划环评+环境标准”清单式管理改革的前提和基础,为加强规划环评的质量管理,试点区域的规划环评由省环保厅召集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审查小组进行审查,其中国家级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报环境保护部审查。规划环评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经批准后的“规划环评+环境标准”清单式管理改革方案。

(四)退出机制

被退出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的省级特色小镇;存在以下问题,经限期整改后仍不到位的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由省环保厅取消其试点资格,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取消其试点方案:1.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划要求;2.环保基础设施不再满足试点区域发展需要;3.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发生因环境污染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的;4.其他存在重大问题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地要高度重视“规划环评+环境标准”清单式管理改革工作,积极创造条件进行申报。各试点单位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试点区域为主、环保部门指导、政府监督管理”的工作推进机制,及时编制试点区域规划环评,研究制定试点区域“规划环评+环境标准”清单式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细化改革任务,明确保障措施,落实责任分工。

(二)加大指导力度,研究解决试点问题。省环保厅将做好改革的统筹指导,组织专家和相关单位,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建立改革工作通报和交流研讨机制,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改进管理措施。各市、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加强改革的指导培训和日常管理,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序推进试点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及时报告省环保厅。

(三)规范中介管理,提高中介服务水平。试点单位和市、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加强环评中介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对中介机构管理规范性、服务质量和执业信用等情况进行评定,对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评文件、监测结论失实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实施服务等级、区域等方面的限制,甚至暂停、取消资质,推进形成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

(四)强化责任追究,确保试点区域健康发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改革的监督管理,定期对试点改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向省环保厅报告。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适时组织开展环境影响核查,提出改进措施。对违反规划环评结论清单、盲目提升环评效能,以及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的试点区域,要采取限制性的环评管理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自本指导意见发布之日起,《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规划环评+环境标准”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浙环函〔2015〕529号)停止执行。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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