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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关于实行差别化排污费征收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7-03-07 10:18:00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关于实行差别化排污费征收政策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差别化排污费征收政策的通知


闽价费〔2017〕14号


省环保厅,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2015〕2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56号)有关合理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精神,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生态环境等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调整我省差别化排污费征收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


对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1.40元/污染当量调整为1.50元/污染当量。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不变,仍为1.20元/污染当量。在每个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二、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为奖优罚劣,鼓励深度治理和超低排放,排污费征收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30%及以上的,按征收标准的75%征收;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及以上的,按征收标准的50%征收;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75%及以上的,按征收标准的25%征收。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或者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任何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任何三种情况的,加三倍征收排污费。


三、管理和监督


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标准,确保排污费依法、及时、足额征收,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减免排污费;要将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按规定使用;要向社会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排污费征收及使用情况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费〔2015〕234号)要求,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工作,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收费依据和价格监督电话12358,落实阳光收费的各项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通过财政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全额直接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执行时间


新的排污费征收政策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之日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5〕397号)自动废止。


本通知规定以外的其他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仍按国家和我省现行规定执行。自2018年1月1日环境保护税实施之日起,不再征收排污费。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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