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碳交易试点CCER抵消规则
区域
抵消使用比例
地域限制
CCER产生时间、类型限制
北京
≤配额量的5%
京外CCER≤其当年核发配额量的2.5%;
1. 2013年1月1日之后产生的CCER
2.非水电项目及非减排HFCs、PFCs、N2O、SF6气体的项目
上海
≤配额量的1%
无
1. 2013年1月1日之后产生的CCER
2. 非水电项目
广东
≤排放量的10%
1.在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完成交易的CCER
2. 70%以上的CCER来自广东省内项目。
3.非国家批准的其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或已启动碳市场地区的项目。
1.CO2或CH4气体的减排量占项目温室气体减排总量的50%以上
2.非水电项目、化石能源的发电、供热和余能利用项目
3.非由清洁发展机制机制项目(CDM)于注册前产生的减排量
深圳
≤排放量的10%
1.风电、光伏、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指定地区;
广东(部分地区)、新疆、西藏、青海、宁夏、内蒙古、甘肃、陕西、安徽、江西、湖南、四川、贵州、广西、云南、福建、海南等省份;
2.全国范围内的林业碳汇项目、农业减排项目;
3.其余项目类型需来自深圳市和与深圳市签署碳交易区域战略合作协议的省份和地区。
1.风电、光伏、垃圾焚烧发电、农村户用沼气和生物质发电项目
2.清洁交通减排项目
3.海洋固碳减排项目
4.林业碳汇项目
5.农业减排项目
天津
≤排放量的10%
优先使用京津冀地区项目CCER。
1. 2013年1月1日之后产生的CCER
2. 仅来自减排CO2气体的项目
3.非水电项目
湖北
≤配额量的10%
1.在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进行登记;
2.在湖北省内项目的CCER
1. 项目计入期: 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2. 农村沼气、林业类项目
重庆
≤排放量的8%
1. CCER来自2010年12月31日后投产的项目(碳汇除外)
2.非水电项目(详见细则)
福建
≤当年经确认排放量的5%(林业碳汇:10%)
福建省内项目的CCER
1.非水电项目
2.仅来自减排CO2、CH4气体的项目
政策依据
北京:《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2016年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
广东:《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碳排放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广东省控排企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消2016年度实际碳排放工作指引》
深圳:《深圳市碳排放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抵消信用管理规定(暂行)》
天津:《天津市碳排放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利用抵消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湖北省发改委关于2016年湖北省碳排放权抵消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试行)》
福建:《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