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管理规范及流程
一、政策依据
1.《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
2.《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
3.《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0)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省科技厅认定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企业
1.从事国家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
2.具有企业企业法人资格,产权清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4.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5.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7.企业年总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孵化器孵化企业和软件企业应超过500万元。
8.企业有一年以上的运营期。
9.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二)申请省科技厅认定批准的高新开发区外企业
除符合以上9项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总收入3000万元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在15万元/人·年以上,年人均利税在3万元以上。
技术性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年总收入可限定在1000万元以上。
2.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三)济南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待签发)
三、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准备的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及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4.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企业科技人员名单(必须盖上级主管部门人事章或人才交流中心章);
6.高新技术产品简介表及科技成果鉴定、专利证书。
四、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程序
申请单位按要求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主管部门初审、上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上报)
市科技局高新处负责材料审核、现场考察
经考察、审核符合要求的盖章上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省科技厅审核确认
符合条件批准后、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和铜牌
五、办理时限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可随时提出申请,市科技局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科技经济发展局全年受理。接省科技厅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市科技局下文通知各有关部门并在济南科技信息网(www.jnsti.gov.cn)发布。
六、高新技术企业政策
经省科技厅审核,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享受国家、省、市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在税收、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等方面的有关政策规定。
七、高新技术企业管理
1.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需重新申请认定。
2.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省科技厅组织,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政策。
3.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科技部规定每年进行一次统计,不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年审时视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