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2016年工业企业用电奖励政策
厦门市2016年工业企业用电奖励
摘要
扶持我市的重点工业企业和新投产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按本季度用电增量每千瓦时最高给予0.15元奖励,单家工业企业季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主要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单位产值耗电量同比下降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厦门市重点工业企业2016年季度产值(指季度内各月数据相加,下同)同比增长8%及以上,其他工业企业季度产值同比增长13%及以上。厦门市重点工业企业名单由市经信局认定。
(三)2016年季度用电量150万千瓦时及以上,且较上年同季度相比有增长的。
扶持重点
重点扶持我市重点工业企业和新投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支持方式及金额
(一)符合条件的市重点工业企业,按当季度用电增量每千瓦时给予0.15元奖励。符合条件的其他工业企业,根据当季度产值同比增长13-25%和25%及以上进行分档,按当季度用电增量分别给予每千瓦时0.075元、0.15元奖励。
(二)新投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电增量按本季度实际用电量的30%折算,并按用电增量每千瓦时给予0.15元奖励。
(三)单家工业企业季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20万元,奖励金额1000元以下的工业企业不予奖励。
申报材料
2016年增产增效用电奖励措施按季度申报和兑付。
(一)由各区经信(科信、经贸)局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申报,填报"工业企业用电奖励申报表"(附件1)。
工业企业报送的材料应包括:工业企业用电奖励申报表、工业企业用电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和用电清单复印件(须加盖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和本企业公章)。工业企业应于每季度后第1个月25日前,向所在区经信(科信、经贸)局提交申请。
(二)各区经信(科信、经贸)局对工业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汇总填写"工业企业用电奖励汇总表"(附件2),并于每季度后第2个月第1周内(遇节假日顺延),将全部汇总材料报送至市经信局,逾期不予受理。
(三)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后,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奖励资金。
(注意:各区的申报时间会有所改动,请各区申报企业提前咨询该区的负责人。)
联系方式
各区联系方式:
思明区科信局 陈雅丽5818265
湖里区经信局 陈 健 5722330
集美区经贸局 林秀龄6221826
海沧区经贸局 罗福文6085939
同安区经贸局 许书江7020765
翔安区经科局 庄维林7880523
火炬管委会经发处 郭烨炜5380039
自贸区管委会象屿办 黄玉宾 263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