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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下水煤仍参照“基准价+浮动价”定价 长协履约率不低于90%

时间:2017-11-30 08:54:00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明年下水煤仍参照“基准价+浮动价”定价 长协履约率不低于90%

11月29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2018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在下水煤合同定价机制方面,《通知》明确,供需双方应继续参照上年度“基准价+浮动价”的办法协商确定定价机制。基准价由双方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协商确定,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仍按不高于2017年度水平执行。下水煤指的是通过水路运输的煤炭,一般将5500大卡环渤海动力煤作为下水煤的标准品。时至年底,诸多煤炭企业与电企已陆续签订了中长期合同。据《证券日报》报道,2018年长协基准价与2017年相同,为535元/吨。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为保障履约率,《通知》明确要求,合同一经签订必须严格履行,2018年中长期合同履约率应不低于90%。而对有效履行合同的守信企业,在有关优惠政策上给予倾斜;对不履行合同的企业,实施必要的惩戒,情节严重的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

继续采用协商确定定价机制

《通知》明确,支持多签中长期合同,其中,中央和各省区市及其他规模以上煤炭、发电企业集团签订的中长期合同数量,应达到自有资源量或采购量的75%以上,铁路、港航企业对中长期合同在运力方面要予以优先安排和兑现保障。

价格方面,《通知》指出,对于下水煤合同,供需双方应继续参照上年度“基准价+浮动价”的办法协商确定定价机制。基准价由双方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协商确定,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仍按不高于2017年度水平执行。

近期,诸多煤炭企业与电企已陆续签订了中长期合同。据《证券日报》报道,近期,神华集团、中煤集团等煤炭企业与国电集团、华电集团等电力企业分别签订中长期合同,签约量达到1.3亿吨。年度长协价仍由基准价+浮动价组成,而基准价与2017年相同,为535元/吨。

一位煤炭行业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有的煤企报价高达570元/吨,而有的电企为避免亏损,提出的报价是在470~480元/吨左右,仅报价价差就相差100元/吨,两者间存在分歧。

对于《通知》要求的基准价按不高于2017年度水平执行,上述人士表示,535元/吨的基准价对煤企来说仍有一定利润空间,对电企来说,虽然盈利空间小但是相对今年较高的煤炭市场价而言,也是能够接受的。

近期,受政策调控影响,持续火热的煤炭市场逐渐回归理性,煤炭价格平稳回落。11月29日,秦皇岛煤炭网数据显示,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与上期持平,结束了连续七期下降的局面,本期报收于576元/吨。

而在铁路直达煤合同定价机制方面,《通知》要求,铁路直达煤供需双方也应参照“基准价+浮动价”机制协商确定合同价格。对双方协商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双方商定的意见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按以下意见执行:即基准价由下水煤基准价格扣除运杂费后的坑口平均价格和供需双方2017年月度平均成交价格综合确定,两类价格权重各占50%。浮动价可结合环渤海煤炭价格指数、CCTD秦皇岛港煤炭价格指数、中国沿海电煤采购价格指数综合确定。

在近日举办的2018年度全国煤炭交易会上,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强调,要早签、多签、实签中长期合同,签实就是供需双方要多签有量有价、违约有赔偿措施的一年及以上的中长期合同,并鼓励签订更多的直购直销合同。

多举措保证合同履行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鼓励多签有运力方参与的三方中长期合同,探索产运需三方和社会征信机构参与共同签订四方合同。

对于引入社会征信机构参与,易煤研究院研究员张飞龙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社会征信系统能够对企业履约情况能够更好进行量化考核,保证履约情况。

连维良近期表示,第三方信用机构对2017年中长期合同执行的数据进行了采集,结果显示履约率超过90%,但是仍然存在部分企业签约率偏低、部分合同质量偏低,有量无价,不利于执行等问题。

对此,张飞龙表示,过去煤价一涨,上游煤企就不履约。煤价一跌,下游电厂就不履约。这种情况在今年4月国家发改委下发文件要求加快签订和严格履行煤炭中长期合同后有所好转,今年履约率明显提高,但是却还面临运力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未能履约问题。

张飞龙举例说,运力紧缺的时候,很多煤炭在上游发不出去。以及北方港进入冬季后出现压港等情况,都是导致履约率下降的因素,所以在签订中长期合同时,需要运力方也参与,使得铁路、航运在安排运输计划时可以优先考虑煤炭运输等方面,保障履约情况。

《通知》对于明年的履约率也明确规定,即全年中长期合同履约率应不低于90%。

值得注意的是,为保证履约,国家发改委将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指导,重点对20万吨以上的中长期合同进行监管,对合同履行情况实行分月统计、按季考核,并委托第三方征信机构开展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信用数据采集,建立动态信用记录,适时公布有关履约信用状况。

此外,《通知》还明确,还将建立和完善合同履行考核评价措施,在企业相关项目核准审批、运力调整、价格监管和信用约束等方面,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有效履行合同的守信企业,在有关优惠政策上给予倾斜;对不履行合同的企业,实施必要的惩戒,情节严重的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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