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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重提预付款制度 空壳售电公司将无处遁形

时间:2017-09-21 15:22:00  来源:晶见

湖南重提预付款制度 空壳售电公司将无处遁形

湖南电力交易中心9月19日发布《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这是中长期规则的执行细则,晶见第一时间对细则进行了研读,对比中长期交易规则,这份细则有不少新的变化,首先是预付款制度的重提。



再次提出预付款,售电公司需要关心什么


湖南再次在细则中提出售电公司预付款管理这个制度,对于湖南的保证金又或者说预付款管理这个制度,晶见一直有所关注,根据公开途径整理统计发现湖南一共发布了五版中长期交易规则,在正式版中将保证金或者预付款这个制度去掉了,但是在实施细则中重新提出预付款管理这个制度,可以看得出主管部门的忧虑。


一方面市场处于培育阶段,对参与交易的售电公司收缴保证金会造成资金压力,贵州就专门发文称考虑到市场培育初期暂不收取保证金。但是目前很多省份的市场交易都开始出现交易违约的情况,这对于交易中心来说是一件比较棘手的事情,与其等发生了再去想办法,拟政策来纠正,还不如提前定好制度来预防。


湖南的预付款管理制度是交易中心根据售电公司在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中的交易电量及相应市场交易价差,按照市场交易价差的50%至100%计算预付款,当售电公司对零售用户的让利幅度明显高于市场交易价差平均水平时,应追加计算预付款额度。


这就意味着如果市场交易价差两分,某售电公司代理电量是10个亿,那么按照50%计算就是1分乘以10亿千瓦时电量就是1000千万的预付款,如果售电公司未按时交纳就不得参与交易,同时如果售电公司对零售用户的让利幅度高于市场交易价差平均水平,应追加计算预付款额度。


当然这个预付款形式为现金,这个预付款可用于售电公司的月度结算,并根据批发市场交易情况滚动支付、使用。


湖南具体的预付费管理办法还没有出台,尚不清楚是否会存在最小值和最大值的设定,因为在云南实行的保证金制度以及江苏中长期征求意见稿中的银行保函制度都是一个金额封顶的。


在昨天关于广东的售电公司保函制度中,晶见也对此进行了分析,但是晶见在分析时出现了一些错误,在此向各位读者表示诚挚的道歉,晶见认为广东的制度与云南、江苏一样都是具有一个封顶值的,但是经热心读者指正后,发现计算公式其实是一个取最大值的函数,就售电规模大于4亿千瓦时到30亿千瓦时的售电公司而言,其计算公式如下:


Q1=max(预计年售电规模×0.5分/千瓦时,1000万元),如果售电规模是4.1亿千瓦时,则需要缴纳1000万元,这与售电规模20亿千瓦时的售电公司一样,但是超过21亿,则需要缴纳1050万,这对于部分小售电公司来说压力可谓是巨大的,有的市场参与者认为应该按照比例计算,这样来说可以更好地考虑小售电公司的资金压力。


不过从另一个角度考虑,这一方面可以提高市场参与者的违约成本,降低违约可能性,防范市场风险,同时这也能将一部分没有过硬实力的售电公司挡在门外。


但是现在还是征求意见稿,晶见明白电改不易,市场建设需要各方支持,如果觉得这个制度有不合理、难以操作的地方是可以向主管部门建言的。


交易还是采用价差传导模式


湖南的电力用户区分门槛是用电电压等级,35千伏及以上视为电力大用户可以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也可以选择售电公司代理交易;10千伏以下的电力用户暂时不能参与市场交易。


同时,现阶段省内直接交易暂按顺价模式执行,采用市场交易价差传导方式,也就是用户的市场购电价格和目录电价的差值,也就是说湖南现在已经公布的输配电价暂不用于交易,这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晶见在过去的文章中就曾经以标杆电价+输配电价+政府附加性基金的形式来对整个交易电价进行简单的对比,发现湖南如果采用这种价格方式交易,如果发电侧让利空间不够,就可能出现交易价格高于目录价格的情况。


现阶段采用价差传导的模式也是一种无奈之举,至少得找到一种方式处理这种问题。


细则中的其他重点


再说回湖南的实施细则,在细则中除了以上两个突出的重点,湖南的细则中还提到了信息分类可以分为公众消息、公开消息、私有信息和交换信息四类,其中交换信息这个概念比较新颖,这是相关电力交易机构、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之间为维持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电力市场正常运转所交换的数据和信息。


还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只能与唯一的一家拥有市场合同的同类型发电企业签订合同,实现互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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