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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调电价:平均降低销售电价每千瓦时0.39分

时间:2017-07-28 11:16:00  来源: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调电价:平均降低销售电价每千瓦时0.39分

日前吉林省物价局发布了《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中称,自7月1日起,吉林省平均降低销售电价每千瓦时0.39分。上调省内燃煤电厂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每千瓦时0.14分钱,上调后省内燃煤电厂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731元(含税)。详情如下: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吉省价格〔2017〕142号)


一、自7月1日起,平均降低销售电价每千瓦时0.39分,调整后的销售电价具体见附件。


其中,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自4月1日起执行,电网企业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合理调整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98号)要求,做好电价结算工作,在7月份收取工商业用户电费时,扣减4-6月份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二、自7月1日起,上调省内燃煤电厂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每千瓦时0.14分钱,上调后省内燃煤电厂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731元(含税),未执行原标杆电价的省内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算基价同步调整。同时提高我省低价燃煤机组上网电价至燃煤电厂标杆上网电价水平。


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输配电价改革统一部署,现将吉林电网公司2017-2019年监管周期的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标准予以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详见附件。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次电价调整措施和输配电价政策及时落实到位。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报告。


附件:1.吉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3分钱。


2.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上表所列的分类用电价格降低1.7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农业排灌、抗灾救灾用电,按 上表所列相应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49分钱;除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用电外,均含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余各类用电1.9分钱。


5.大工业用电、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农业生产用电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6.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范围为吉林省境内“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第一档为年用电量2040度以内(月用电量170度以内),保持现行电价水平不变,为每度0.525元;第二档为年用电2041—3120度之间的电量(月用电量171—260度之间电量),电价水平每度提高0.05元,为每度0.575元;第三档为年用电量3121度(月用电量261度)及以上,电价水平每度提高0.30元,为每度0.825元。


附件:2.吉林省电网趸售电价表

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3分钱。


2.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上表所列的分类用电价格降低1.7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农业排灌、抗灾救灾用电,按上表所列相应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49分钱;除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用电外,均含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余各类用电1.9分钱。


5.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对其所属全资农电公司不适用此表。


附件:3.省内燃煤低价机组统计表

附件:4.2017-2019年吉林电网输配电价表


注:1.表中电价含增值税、线损及交叉补贴,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输配电价水平按上表执行,并按规定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具体征


收标准以现行目录销售电价表中征收标准为准。其他电力用户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3.2017-2019年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综合线损率按7.50%计算,实际运行中线损率超过7.50 %带来的风险由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承担,低于7.50%的收益由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和用户各分享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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