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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看售电

时间:2017-04-24 10:15:00  来源:北京供用电工程服务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看售电

大家知道,电力是一种商品,所有用电者就是消费者。电改就是让电力这个商品回归到其商品属性上来的过程。


那么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以下9项权利:


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同理电力用户在用电的过程中也享有人身、财产不受安全的损害的权利,但是由于电力的专业性要求比较高,用电企业对于用电设备、线路存在着许多管理盲点,使用过程中也存在着对各种技术标准执行得不到位的情况,从而造成安全隐患的存在,比如火灾带来了生命和财产巨大的损失,70%---80%的火灾就是电气火灾,因此如何保障用电企业的用电安全、安全用电这是售电公司的首要义务)


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同理,电力用户有权知道所消费的电力产品可靠性有多高,电力品质是个什么情况,电力企业的员工素质高低等等,因此将产品真实的情况告知消费者,这同样是售电公司义务。


比如山西的这一次竞价交易就出现了部分售电公司到去交易市场上胡乱报价,造成电量未交易,用户只得按目录电价来购买电量,同时今年的用电量可交易规模缩水,给用户带来了损失。

这是否存在为了吸引客户的购买而夸大了自己的能力的情况呢?)


3.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作为电力的消费者,当然有权利选择购买谁家的电力,谁家的电价便宜,谁家的电力质量高、谁家的售后服务好,消费者就会选哪一家的电力;售电公司一定要围绕着消费者的需求来量体裁衣,打造属于消费者的产品服务。)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这里想说的一点就是电能的计量,因为这是结算的依据。选择合适的计量点,使用合格的并且计量校验机构验证过的表计,这是保证公平的必要条件。)


5.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目前的供用电的条例明确了产权分界点,外电源部分由供电公司承担责任,用户内部由用户承担责任,因此售电公司在于用电企业达成购售电协议时,一定深入到用电企业内部中去调研,查找安全隐患,帮用电企业管理好危险点,这很有必要。)


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团结就是力量,组团比单打独斗更具有优势,因此售电公司应与用电客户站在一起,为用电客户争取更大的利益空间,成就用户的同时售电公司才可以成就自己)


7.获得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这是必须的,同时也是售电公司的增值服务,售电公司向用户传递电改的政策,电力的标准规范以及发供用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并让用电客户参与进来,形成有效的互动,从而合作共赢。)


8.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售电公司尊重你的用电客户,是售电公司素质和修养的体现,也是用电客户是否购买售电公司服务的衡量标准,当然尊重是相互的。)


9.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用电客户在用电过程中有不舒服、不爽的时候,可以向售电公司提出来,并要求对方整改或者赔偿的权利,)


当然,电力是一种特殊商品,根据目前的电力交易规则,电力用户在选择售电公司服务时还要考量以下因素:


一是售电公司是否能降低考核风险。


二是售电公司手里的用户规模量有多大,议价能力有多强。


三是售电公司提供了哪些额外增值服务,是否需要这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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