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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碳排放量卖出20万吨 节能减排也能赚大钱!

时间:2017-02-09 11:35:00  来源:PV兔子

电厂碳排放量卖出20万吨 节能减排也能赚大钱!

在人类社会高速发展的现代的大环境影响下,由于超标碳排放而带来的温室效应成为世界各国的关注点。生产者和消费者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向大气层排放温室气体,当温室气体排放超过最优水平就会引起气候变化,使他人和社会受损,造成负外部性。 而造成负外部性的个体却没有为此承担成本。而碳交易是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

人类的第一个关于碳排放的契约为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1997年12月制定,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已经有14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

目标: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从2008到2012年间,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

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联合履行机制;清洁发展机制。

自此逐渐发展出各个国家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以及各种衍生品。兔子君今天就给大家讲讲什么是碳排放市场,他的特点以及中国的发展现状。

碳市场基本概念

总量管制和交易(cap and trade):制定总量目标,将总量目标转化为可交易的配额,经政府初始分配后,企业自主交易。

市场:形成的市场也叫强制性市场,市场规模和交易价格由政府的总量控制目标决定。

配额分配可以理解为许可证制度,也类似中国计划经济时代的票证发放。

简单的理解就是政府分派给各个企业单位一定的碳排放配额,如果生产过程中超过了规定的配额则需要不足,如果未超过,可以交易。由于有了配额,便衍生出了市场和各个交易机构。

案例解析1:

2013年,富士康在深圳公司投入的节能改造资金不到5000万,但产生的结余配额约占深圳市年度结余配额的近三成。仅靠出售部分结余配额,富士康就获益1000多万元。节省下来的电费和收益,再加上政府节能补贴,粗略算来,富士康去年的节能收益大大高于其投入的节能改造资金。

案例解析2:

湖北能源鄂州电厂总经理廖述新称,去年企业通过节能改造,提高机组效率,煤耗大大下降。“节约下来的排放量,在碳市场上卖出20万吨,企业获得约400万元收入。”自湖北省启动碳交易试点以来,包括鄂州电厂在内的企业已获取的减排收益达2000多万元。

碳市场理论基础

外部性理论。外部性理论主要是由英国剑桥大学教授马歇尔和庇古在20世纪中叶提出来的,因此被称为“庇古理论”。利用征税的手段,使得私人成本包含其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实现边际私人成本和边际私人收益的平衡,从而实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这种税收被称为“庇古税”。庇古税的税率应当等于边际私人成本和边际社会成本的差额。庇古认为,通过征收这种税收,企业将外部成本内部化后,必须采取符合其利益的措施最小化其私人成本,而企业在实现私人成本最小化的同时也实现社会成本的最小化。兔子君指出企业附加碳税后,会采取节能减排能措施最优化生产,只要合理配置碳税,就会达到减排与促进经济发展最优化的结果。

科斯定理。科斯认为市场本身可以有效消除环境外部性,只要污染权利得到明确,并且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在其1960年发表的《论社会成本问题》(《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一文中,科斯首次提出这一“产权理论”。产权理论要求政府将外部行为确立为一种权利,并且允许这种权利在市场进行自由交易,由市场对这种权利的价值进行判断,对权利的分配进行配置。科斯的“产权理论”,为政策决策者利用排放交易这一市场机制解决环境外部性问题提供了理论基础。兔子君指出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需要治理,而治理温室气体则会给企业造成成本差异;既然日常的商品交换可看作是一种权利(产权)交换,那么温室气体排放权也可进行交换;由此,借助碳权交易便成为市场经济框架下解决污染问题最有效率方式。

比较优势理论。根据李嘉图比较优势理论,每个国家不一定要生产各种商品,应集中力量生产那些利益较大或不利较小的商品,然后通过国际交换,在资本和劳动力不变的情况下,生产总量将增加,如此形成的国际分工对贸易各国都有利。如同某种商品的生产成本一样,在温室气体减排方面,各国的减排成本也会有所不同,而且不同的行业减排成本也不相同。这样,减排成本低的国家或行业就具有比较优势,而减排成本高的国家或行业就具有比较劣势。

碳交易的市场机制

《京都议定书》建立三种碳排放交易机制,遏制全球变暖。联合国针对全球变暖,出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两大公约,并催生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主的碳交易市场机制,主要有三种: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行机制(JI)和国际排放贸易机制(ET)。最后一种是基于配额型交易。

1、 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

《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规范的“清洁发展机制”,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的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简称CER),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完成在议定书第三条下的承诺。

2、 联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JI)

《京都议定书》第六条规范的“联合履行”, 即两个发达国家之间的项目减排量转让合作机制。减排成本较高的发达国家通过该机制在减排成本较低的发达国家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项目活动产生的减排量通过“减排单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ERU)认真后可用于项目投资国履行其温室气体的减排承诺。同时项目实施国通过项目获得相应资金或有益于环境的先进技术,从而促进本国的低碳发展。

3、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e,ET)

《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规范的“排放交易”,则是在附件一国家的国家登记处之间,进行包括“排放减量单位”、“排放减量权证”、“分配数量单位”、“清除单位”等减排单位核证的转让或获得。“排放交易”详细规定于第18/Cp.预计在2007年起,“排放交易”将在“国际交易日志”(各种减排单位核证的交易所)机制下进行。

这三种都允许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国与国之间,进行减排单位的转让或获得,但具体的规则与作用有所不同。

什么是碳资产

碳交易市场中存在两种碳资产即碳配额与抵消信用。对他们追踪溯源的解读,有利于读者更好地了解碳交易的本质。

碳配额(Carbon Allowance)

碳交易一种定量的减排手段,其原则是“总量控制,配额交易”(Cap and Trade)。因此,合理制定碳排放总量和分配额是碳交易的重中之重。

排放总量的制定是碳交易的基础,也是碳交易的难点所在。过量不利于减排效果,而不足则可能影响控排企业的生产竞争力。因此,总量的制定应在大量历史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审慎制定一套分配的方法论以控制配额过量与不足的风险。

抵消信用(Offsets)

抵消信用与标准碳配额的强制性相比,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其原理是企业或个人建设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通过碳减排监管部门审核后,获得了一定数量的项目碳减排配额,从而为碳配额二级交易市场提供了碳配额权供给。在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我国的抵消信用为“核证自愿减排量”(Chinese Certificate Emission Reduction,简称“CCER”)。

CCER是按照国家统一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方法学并经过一系列严格的程序,包括项目备案、项目开发前期评估、项目监测、减排量核查与核证等,将核证的碳减排项目产生的减排量经国家发改委备案后产生的,转换为碳资产。

我国市场如何?

1.我国碳排放权市场发展历程

我国碳交易起步较晚,2002年以CDM形式开启碳交易市场,2013年6月深圳市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标志着国内碳交易配额交易性市场正式启动。2016年1月,发改委发布《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2017年将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预测将覆盖20–30亿吨二氧化碳排放量,中国将成为全球最大的碳市场。

2015年我国首次明确碳交易市场建立时间表,提出2016年将全面建立全国碳交易市场,但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建立复杂庞大,实际进度较计划略有推迟,原计划于2016年初启动的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未能如期启动。2016年6月发改委表示希望能够在2016年底或2017年初启动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

2.我国碳交易市场的模式

我国目前碳交易试点仅有现货交易,现货分为配额和中国核证减排量(CCER)。配额由试点地区政府发放,且只能在本试点内流通,属于强制减排的一种手段;CCER是国内自愿减排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可以在不同试点间流通,但每个试点对其他试点CCER流通的百分比有自己的限制。我国自愿减排量和强制减排量相比目前占比极少,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3.我国碳交易试点启动初期具体情况一览

各试点对企业进入碳交易市场均设有门槛,纳入门槛的具体规定不尽相同,但均对历史排放量有一定要求,中小企业难以参与到碳排放市场中,而高碳排放量的企业无论企业形式必须参与碳排放交易。目前7个试点城市碳交易市场基本未覆盖到城市总体排放量的60%,未来的发展趋势是逐渐将中低排放企业也纳入碳市场,促使这部分企业也积极进行节能减排改造。各试点价格差异较大,且2016年以来,不同试点的价格变化情况不同,除北京整体呈上升趋势,深圳整体呈下降趋势以外,其他试点价格波动无明显趋势。

未来展望

10月底,国务院印发《“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对“十三五”时期应对气候变化、推进低碳发展工作做出全面部署,明确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18%,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控排力度进一步加大。八个重点任务中,其中一条便是建设和运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要求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2017年启动运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强化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基础支撑能力。《方案》细则中还要求制定覆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和航空等8个工业行业中年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碳排放权总量设定与配额分配方案,实施碳排放配额管控制度。

此外联合国于11月初宣布《巴黎气候变化协定》正式生效,明确了全球共同追求的“硬指标”。协定指出,各方将加强对气候变化威胁的全球应对,把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升高控制在2摄氏度之内,并为把升温控制在1.5摄氏度之内努力。中国已于9月加入协定,则成为23个完成了批准协定的缔约方,按照协定应根据自身情况提高减排目标,逐步实现绝对减排或者限排目标。

预测2017年碳交易市场全面启动后,2017年第一季度或第二季度将完成全部配额的发放,约30–40亿吨,CCER每年签发800万吨左右,全国统一碳市场交易价格将在20–50万吨左右。现货交易每年将达到12–80亿元的市场规模。

由于目前参与碳交易的企业基本皆为工业企业,能耗技术相似、排放水平差异小,因此很少有碳排放交易需求。2020年之后,企业准入门槛会逐渐放低,年排放标准煤1万吨的门槛将降为5000吨,届时将有10万余家企业参与到碳市场交易中来,涵盖了目前八大高排放工业行业之外的企业。工业企业为从碳交易中获取收益,会自发地产生节能减排的动力,企业将不再是仅为达标而进行减排改造,而是会自发地根据减排改造的边际成本和碳交易市场价格进行主动减排,甚至达到比规定排放限值更低的水平。

2020年之后国内将会引入期货及其他新型碳金融衍生品,碳交易市场会更加活跃,每年总交易额将大幅上升至600–4000亿元。因此,对于工业企业的超低排放改造和节能改造在碳交易市场全面启动后,尤其是2020年之后有望迎来新的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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