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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收入保险

时间:2017-02-08 09:25:00  来源:电力市场观察

电力收入保险

电价的高度波动性使得电力市场参与者面临着巨大的利益损失风险。发电企业如果得不到足够而且稳定的投资回报率,将会严重打击囯内外投资者的积极性,从而导致电源建设不足,容易引发严重的电力市场金融风险。目前,电力远期合同,作为一种简单易行的风险管理工具和交易手段,在竞争的电力市场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在风险规避过程中,电力远期合同存在着以下的局限性:

参与者规避风险的效果决定于合同电价与交割期现货电价的偏差。合同电价的确定依赖于参与者对交割期电价走势的准确预测,难度较大,即使某些时段电价比较容易预测,双方就合同电价也很难达到共识。

电价波动风险只能由合同交易双方共同承担,而无法通过流通等手段来充分转移和分散风险。

产生信用风险。当现货市场价格与合同电价相差较大时,合同一方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或最小化损失,往往违反协议,宁愿支付一定的赔偿金,转向现货市场交易,从而使合同另一方规避风险的愿望化为泡影。信用风险通常和价格风险是相辅相成的,价格风险越大,由于价格波动使交易者无法履约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如果合约比重过大,不利于发挥市场机制促进竞争、提高效率的优_性。

所谓保险,是指保险人(一般为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并对投保人负有合同规定范围的赔偿和给付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行为。它是最能够适应风险的不确定性与不平衡性发生规律的合理机制。一方面,保险是通过平时的积累应付损失发生时的补偿之需;另一方面,保险能将在时间与空间上不平衡发生的各种损失进行有效分散。

通过保险发电商将自身承担的收人损失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以小额的固定保费支出,换取对未来不确定的巨大收人损失的经济保障,使收人损失得以减轻,从而稳定了自己的投资回报率。发电商可以根据风险等级的不同选择适合自身的担保水平,然而担保收人越高,保费支出也越多。

收人保险是通过法律合同(或保险单)来实施的,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保险公司不得在保险有效期内终止合同,因此发电商面临的信用风险较小。此外,保险公司给发电商提供预期收人担保,并不妨碍市场机制在企业竞争中发挥作用。

因此,收人保险可以弥补远期合同在规避风险中的局限性,很自然的成为发电商理想的风险管理工具。将保险的转移风险等保障功能移植到经营风险领域,对于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电力市场运行中的“保驾”作用具有深远的意义。

目前,国外已经开始将保险机制应用到电力市场中,比如在澳大利亚的电力市场交易中,银行等中介机构可以作为中间商在发电与零售商之间作价格担保。中间经纪人需具有1000万澳元资产,持有执照,才有资格充任中间商。迈跨利银行(MACOUARIEBANK)是澳洲最大的投资银行,已加人对电力市场的中介业务,开展市场保险,即对发电商与零售商实行价格担保,以减少发电商和零售商的经营风险。这项保险业务可以是短期合同,也可以是长达二年的合同。小到l000kW的用户,大到10万kW〜50万kW用户均可。目前,太平洋电力1998年与迈跨利银行签了第一笔业务。1999年开展了与维多利亚电力市场的保险业务,1999年以后在全国电力市场开展了更广泛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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